升佳状告圣象侵权“混合结构实木复合地板”专利
本报讯 近日,从杭州升佳集团有限公司获悉,杭州升佳集团认为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侵犯了其“混合结构实木复合地板”的专利。经历了近1年的证据收集,杭州中院在2009年12月25日受理了该诉讼,预计春节前开庭。日前,杭州升佳已在民事起诉状中提出要求圣象集团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800万元。升佳集团董事长卜林海称,此次侵权申诉在春节后将会有较为明朗的结果。
“圣象身为第一品牌,我觉得他并没有带好头。”杭州升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卜林海如是说。圣象集团总裁助理陈大南指出,集团此前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杭州升佳专利无效审核的申请已被受理,也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最早发现圣象集团侵权是在2009年1月。”杭州升佳董事长助理周晓芸日前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作了这样的表述。据悉,卜林海在2009年1月时组建了5人维权小组,在成都、宁波等地的圣象地板专卖店中隐约发现相关的圣象“实木结构地板”侵犯了杭州升佳的知识产权。周晓芸说:“侵权门店多是圣象集团的代理商,但一律都是以圣象地板名义出售的,我们封存侵权产品的全程都是在公证处的公证下进行的。”
据卜林海介绍,升佳的“混合结构实木复合地板”是2001年在原复合地板基础上研发而成的,并在2003年5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混合结构实木复合地板”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于2004年7月1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是ZL03256842.8。杭州升佳出示的民事起诉状中还列举了上述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一是,一种混合结构实木复合地板,它是由至少两种不同纤维组织结构的板材组成,其特征在于它以木单板为核心,上下各胶合有中密度纤维板结合而成的中心基材。二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中密度纤维板的厚度至少是核心木单板的1倍,且核心木单板的纤维长度方向与相邻中密度纤维板的纤维长度方向成直角。杭州升佳近日表示,经其调查了解,认为圣象集团的“实木结构地板”产品与其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也就是在被控的侵权产品上一一能够找到权利要求特征,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因而构成了专利侵权。此外,杭州升佳要求圣象集团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周晓芸解释说:“800万元的赔偿标准是在确定圣象集团截至2009年6月底出售涉嫌侵权的‘实木结构地板’地板的销售数量后计算而确定的,圣象集团该地板的每平方米售价约160元,扣除每平方米120元的成本后,余下的每平方米40元的利润实际就成了非法所得,我们要求他们将这部分赔偿给我们。”据杭州升佳方面透露,圣象集团在得知杭州升佳起诉后,曾与卜林海进行沟通,希望能够协商解决,但杭州升佳一致的意见是走法律途径维权。
圣象集团陈大南称:“这样的事情圣象集团已不是第一次碰到,不排除相关企业进行炒作宣传的可能,圣象集团肯定也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以获得地板企业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陈大南还表示,杭州升佳此前曾有专利但圣象集团已经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专利无效审核申请,也已经被受理,杭州升佳的相关专利已经被审核无效了。
对此,周晓芸称,圣象集团所指的无效专利是杭州升佳另一个因更新升级而自动淘汰掉的专利,并不是“混合结构实木复合地板”专利,起诉是经过长时间搜寻证据做出的行动,不至于连维护的专利权都是无效的。
【作者】:胡会军